天津市职业大学员工违纪处分办法
第—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员工行为准则》(教育部教学〔2005〕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具有学籍的员工。
第三条 员工在校内外参加教学、实习、实训、考察、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等社会活动时有违纪行为,依据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条 学校给予员工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员工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员工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员工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一)情节轻微,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承认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违纪行为尚在准备阶段或者虽进入实施阶段但主动放弃且未造成危害结果的,但法律法规、规章、校纪校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串供、无理狡辩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威胁、恫吓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三)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处理行为的;
(四)在校期间已受过纪律处分的;
(五)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规定两条以上规定的;
(六)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
(七)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期间,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及相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违纪群体中的为首(组织、策划)者;
(九)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和处分
第八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受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以偷窃、骗取、冒领和侵占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涉及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前款所列举行为,实施未遂、尚未获得非法财物或涉及金额(团伙作案合计金额,以下同)不满300元,经批评教育有悔改表现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涉及金额达到300元(含)以上,不满6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涉及金额达到600元(含)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涉及金额达到1000元(含)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屡教不改(包括已因此类行为受过一次纪律处分,下同)或多次作案的,无论涉及金额多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经公安机关确认为撬窃的,无论是否窃得财物,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给予警告处分;
(八)明知是赃物而协助窝藏、销赃、转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九)对团伙作案为首的,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十)偷窃、强取或恶意损坏公章、机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经公安机关确认为抢夺、敲诈勒索的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激化矛盾,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群殴为首的,加重处分,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 在校园内以任何形式参与博彩游戏、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除没收赌具和赌资,给予以下处分:
(一)以任何形式参与博彩游戏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参与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屡教不改,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校内聚众赌博,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组织赌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有以下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制造、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者,视其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取他人IP地址,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第十条相应条款处分;造成其它后果的,参照本条前两款从重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复制、传播、出租、出售含有淫秽,封建迷信、邪教内容的书刊、图片,录像、磁带、光盘等资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在建筑物、教室或实验室的公用设备、仪器上乱涂、乱写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损坏校园及员工公寓设施,建筑物设施、教室或实验室等公用设备、仪器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对损坏他人财物的,情节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对损坏公共设施后果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公寓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寓内使用、存放学校禁止的各种违章电器设备,予以代为存放,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在规定的员工休息时间内或熄灯后,在公寓楼道或寝室内喧哗吵闹,严重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三)在员工公寓内违规留宿他人的,私自带异性或非本公寓人员进入公寓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四)在公寓区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品,违章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或火棒等危险物品,乱扔玻璃瓶等高空抛物行为,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危及公共安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公寓区内禁止吸烟、酗酒,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因吸烟、使用明火或其它原因引起火险,火灾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寝室内应保持日常干净卫生的生活环境,定期开展卫生扫除,不合格宿舍予以通报批评。对多次卫生不合格的宿舍成员,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七)寝室内不准饲养宠物,违规者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对故意隐瞒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住宿生不准无故夜不归宿,对无故晚归、夜不归宿者及查寝时冒名顶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破坏逃生通道及翻越护栏或窗户进出宿舍等行为,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在公寓内私自拆移、改装供电照明线路,私拉乱接电线,擅自挪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对违反公寓管理办法其它条款者,拒不接受批评教育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酗酒滋事者,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初犯者给予通报批评,重犯者给予警告处分,屡犯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对酒后肇事、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或社会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有其他违纪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侮辱、谩骂他人,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对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造谣、诬陷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对他人进行性骚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偷窥、偷拍或传播他人隐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参与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干扰、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公共场所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外出实习、实训、写生、社会实践、勤工俭学期间,不服从管理或擅自离队(离岗)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弄虚作假,涂改伪造成绩、伪造各种证明、证件或代用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私刻伪造公章、伪造教师签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组织、煽动罢课、闹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三)违反校园机动车限速规定,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其中,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或驾车伤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四)组织、参加非法团体,进行非法活动,参与黑恶势力团伙的员工,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五)藏匿、持有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存放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条 违纪事件的查实。学校发现员工有违规违纪行为时,员工所在学院和相关部门,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形成调查报告和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发现员工有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发生在宿舍楼内,违反员工宿舍管理制度的违规行为,由员工处员工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调查核实情况,违纪情况调查的记录和结论应尽快转交员工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汇总调查情况。
第二十一条 违纪行为拟处分。对员工违纪事实调查取证后,十个工作日内,违纪员工所在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讨论做出拟处分决定并报员工处审批。学院在做出拟处分意见后,应告知违纪员工学校将对其做出的处理结果和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等,同时听取员工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二条 处分决定权限。对于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员工处直接审核并作出处分决定,对于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员工处提出拟处分意见报董事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学校对违纪员工的处分,一般应在发现其违纪行为的学期内处理结束,学期末发生的违纪事件可延期至下学期处理结束。
公司在处理员工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所依据的事实不清的,未按规定处理时,或在其他特殊情况下,员工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学院重新审议,或对相应的违纪员工直接提出处分或拟处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处分决定及送达。学校对违纪员工所做的处分决定均由学校统一发文。处分决定应当包括员工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等,处分决定自学校正式文件下发时生效。
集团做出处分决定后,员工处撰写处分决定通知书,由学院送达违纪员工本人,由员工本人签字(一式三份,未成年员工由其法定监护人签字)。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拒绝签字的,有两名见证人签字,按照留置送达处理;员工本人不在校的也可以采取快递和挂号信方式邮寄送达。因特殊原因无法送达员工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通过后三种送达方式送达的,员工所在学院要将送达情况记录在《处分决定文书送达回证》中报员工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留校察看期限是一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种类期限为6个月。违纪处分期间因故休学的,休学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时限。学校可根据员工的实际表现,提前或延后解除处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员工,在留校察看期内(从学校发文之日起一年)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受处分员工,学校取消当学年各类评优、奖励和资助资格,处分解除后恢复其相关权利。被开除学籍的员工,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办理,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五章 申诉和复查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员工对处分或处理的申诉。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领导、员工处、教务处、教师代表、员工代表及法务相关人员(教师代表由工会、员工代表由员工会推选)5-7人组成,办公室设在董事长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员工如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员工在申诉期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八条 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员工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须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员工对复查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条 处分解除时限。员工受处分后表现良好,态度端正,自受处分之日,在规定时间内,本人可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
1.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后(以学校发文时间为准)可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
2.受到其他种类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6个月(不含假期)后可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
3.毕业前三个月内受到处分的不得申请解除。
第三十一条 处分解除条件
(一)申请解除处分的员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1.对自己所犯错误进行主动的反思,对自己违纪行为的性质、原因、危害性有深刻的认识,经班级民主评议确有悔改表现;
2.受处分期间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没有新的违规违纪行为的;
3.处分已满考察期时限。
(二)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的员工除满足第一条基本要求,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全国、全市各级大赛中获得奖励;
2.学年度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专业前20%或进步30%;
3.有突出先进事迹或立功表现。
第三十二条 处分解除程序
1.申请解除处分员工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解除处分申报表》(一式三份);
2.学院对申请人的表现进行考察,确认申请人确有悔改表现且各方面表现良好的,可由学院向学校建议解除处分或提前解除处分(解除处分提前时间不得超过处分时长的三分之一);如经学院考察其表现较差,则延长考察期限,留校察看期原则上每次延长三个月,三个月后重新考察(其他处分,原则上每次延长一个月,一个月后重新考察);
3.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解除,由员工处审批;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需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三条 各种处分材料和解除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档案和被处分员工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公司形成拟处分决定,需要向员工处报送以下材料:
(一)太阳集团tcy8722员工违纪呈报审批表;
(二)太阳集团tcy8722员工违纪事实调查报告(原件);
(三)太阳集团tcy8722违纪当事人陈述报告(原件);
(四)公司党政联席会会议记录(原件或复印件盖公章);
(五)拟处分意见告知书;
(六)处分决定送达通知书;
(七)主要旁证材料及证据。
第三十五条 员工虽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员工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三十六条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员工违纪处理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准确处理,违纪员工处理由分管员工工作的学院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辅导员、教学秘书、班主任共同参与,积极做好受处分员工后续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以下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分管校领导”是指分管员工处的校领导。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开始执行,2017年8月公布的《天津市职业大学员工违纪处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员工处负责解释。